企业等级: | 商盟会员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
所在地区: | 北京 东城区 |
联系卖家: | 王优银 先生 |
手机号码: | 13811117637 |
公司官网: | www.bjsheng.com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9层 |
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破坏耕地坚决不许
基本案情:
高先生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小铺头村村民,为了落实***有关法规、政策,经镇咨商小组批准,代表会讨论通过,委托贵合作社为申请人所经营的土地进行流转(或)经营,并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依据该土地流转委托书的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所承包的农田进行流转(或)经营,用途为农业生产。但是签订协议以后,被告将原告同意流转的土地出租给了北京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却将原告的土地用来取沙卖土以及回填生活垃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用途(农业生产)。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小农经济、分散经营的模式逐渐被打破,农村集体土地的耕作方式逐步走向规模化生产。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了世世代代耕作的土地,但是出于对这片土地的热爱和保护,***允许任何人对该片土地实施破坏行为。
律师说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法律规范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拆迁律师,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厂房拆迁律师,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委托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的***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章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胜诉通告:***胜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
【委托人】:黄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述】:
黄先生拥有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某处的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2016年5月6日,滨江街道办事处认定黄先生的房屋为违反法律建筑,作出《腾空通知书》,要求黄先生在两日内搬离并腾空涉案房屋。黄先生不服该通知,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咨询,黄先生了解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土地拆迁及相关各项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于是委托了圣运律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在圣运律师的代理下,黄先生针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提起***。庭审中,黄先生诉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权作出强制拆除意思表示的行为和《腾空通知书》。此外,被告作出《腾空通知书》事前没有告知相关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经审理认定被告滨江街道办事处不具有作出强制拆除意思表示行为的法定职权,被诉《腾空通知书》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经过审理,宅基地拆迁律师,***如下:撤销被告滨江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5月6日作出《腾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胜诉通告:复议胜贵州省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西秀区分局
【申请人】: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西秀区分局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份,赵先发生现自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一伙不明人员用铲车铲平,用于修建乡村公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赵先生随即向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西秀区分局检举控告相关不法行为。令赵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市国土局西秀分局却认定村里违反法律占地修路属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并不违反法律。因此,也未对赵先生的举报内容进行全方面地调查核实。赵先生对***的不作为感到不满,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土地。经过咨询,赵先生了解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主办征土地拆迁及相关法律业务,并承诺只为委托人利益服务。赵先生遂委托圣运律师,针对市国土局西秀分局的不履行查处土地违反法律行为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向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认定被申请人在未认真核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作出不属于违反法律占地的结论,构成行政不作为。***终,责令被申请人对赵先生的检举控告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反法律的法定职责。
【胜诉结果】
贵州省安顺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赵先生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西秀区分局限期对赵先生反映的国土资源违反法律线索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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